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列入第一批目录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无论是否加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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