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即日起将在全省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两年内有生产或经营假药记录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招标。
两年,成了有生产或经营假药记录的企业能否参与药品招标的分水岭。
这一信息,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其一,从政府行为层面看,对曾经制售假药的企业,是不是太客气了?其二,从法律责任层面看,我们的现行法律,是不是对这样的企业太宽容了?
如果说经营假药还有故意和失误(比如被蒙蔽)之分的话,那么,生产假药,从来就不存在“一不小心”的问题,它肯定是蓄意的——对假药企业的仁慈,就是对人们的残忍。
也许你会说,有生产或经营假药记录的企业,已经被规定“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了,这不就是不宽容、不客气吗?那么我要说,不彻底的狠心依然是不狠心,对这样的企业的一丝仁慈,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对有生产或经营假药记录的企业,“零容忍”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我很不明白的是,生产和故意经营假药,难道不能成为相关企业碰不得的底线吗?为什么还要在两年之后允许它参与药品招标?为什么还要允许这样的企业活下去?
即便是现行的《药品管理法》我也觉得有些“仁慈”,比如该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生产假药本身就是犯罪!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让企业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有些错误,是不能够犯的;你硬要去犯这样的错误,那就是自杀。一个人自杀之后,自然就谈不上“改正了就是好同志”了;企业自杀,同样没必要人为给它留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