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维权案例之一
农民权益受损 消协调解获赔
案情:2004年7月5日,新余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某镇农民熊某 的投诉电话,反映其在某经销商处购买了21斤稻种,栽种后在同一株水稻出现了四中长相,有的稻子快要成熟,有的是含苞待放,有的则刚刚抽穗,有的甚至不开花结果,造成早稻欠收,请求尽快处理。新余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渝水区消协取得联系。区消协与该镇消费者投诉站的工作人员即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经销商于2003年10月从外省购进此稻种2650斤,2004年1-3月将这批稻种销给该镇部分农民,农民在栽插时,每亩用种量约1.9斤—2.2斤,这批稻种可栽插面积约1300亩。投诉站负责人就农民利益受损情况向该乡政府领导作了汇报,乡党委、政府对这起农民群体投诉十分重视。
消协工作人与乡政府共同商讨解决农民投诉的有关事情,确定邀请专家按法定程序对减产稻田进行田间鉴定。经市、区农业局专家组鉴定:杂株率平均为12.86%,减去4%允差,实际杂株率为8.86%。按早稻初亩产800斤计算,每亩减产70.8斤。调解结果:该经销商赔偿农民损失共计5万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二
乘车受伤 理应赔偿
案情:九江市消费者徐某于2004年5月5日乘某公交车,行至人民路某单位大门处,因公交车速度太快,为避让从该单位出来的车辆而采取紧急制动,由于急刹车形成的惯性,将徐某摔倒在车内,当时顿感左侧大腿剧痛并呼救,该车驾驶员当即与车队联系,并将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三个月。事故发生后,徐某多次与该公司就人身伤害赔偿事宜进行交涉,但均遭到拒绝。徐某向九江市消协投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赔偿因该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九江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并到该公司车队核实情况,在调查属实的情况下,依据《消法》,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三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使这起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由该公司车队赔偿徐某各项损失5万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三
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死亡 消协调解家属获补偿
案情:2005年元月14日晚,九江某公司外聘技术人员万某在公司为其租住的房屋内,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由于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热水器是由该出租房屋的房东于当天上午在九江市某商场购买的,并由该晶牌燃气热水器九江总经销当日安装的。事发后,死者家属立即与死者所受聘单位、出售该燃气热水器的商场,该晶牌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厂家交涉,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元月18日向九江市消协投诉,要求上述单位共同支付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0万元。九江市消协在受理投诉后,于2005年元月18日、19日、20日召集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进行协调,听取各方陈述。九江市消协根据《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进行调解,2005年元月21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由该燃气热水器生产厂家、安装该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企业、死者所受聘的单位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9万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四
啤酒瓶爆炸致残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2003年8月3日,乐安县消费者丁某到县消协投诉称其儿子于8月1日傍晚在家中被自爆的啤酒瓶炸伤眼睛。依当时的伤势只在县人民医院作了手术治疗,后来因眼球发炎转省一附院治疗,最后因炎症等因素,两个月后在省一附院做了眼球摘除手术,换上了人工晶体。乐安县消协受理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据查,厂家生产的啤酒,使用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B瓶捆扎包装。消协认为对于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厂家有赔偿责任。消协多次与厂方接触,并数次组织调解,双方终于在2004年7月7日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由厂方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9万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五
超市购物摔伤 消协依法维权
案情:2003年6月4日,是萍乡某超市开业的日子,消费者胡某(女66岁)随着人流涌入超市购物,被前呼后涌的人群挤倒在地,摔成重伤,事情发生后,超市的保安人员和胡某的家属及时将伤者送往市立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68天,花费治疗费、医药费2.3万元,全部由超市垫付,出院后,胡某及家属提出要该超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万元,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在此情况下,胡某委托其儿子罗某,于2003年11月25日向萍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该超市认为,事情的发生,胡某应该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我们刚刚开业,人流拥挤,本应自己注意安全,及其家属也应把老人照应好,为此,双方产生了较大的争执,针对双方争执的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萍乡市消协多次召集双方协商调解,最后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于2004年4月10日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由被诉方承担投诉方住院期间治疗费、医药费2.3万元。
二、由被诉方一次性付给投诉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钛合金螺钉内固定取出手术医药费共计人民币2.1万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六
奶粉不合格伤人 厂家有责任赔偿
案情:2004年6月17日,鄱阳县消协接到该县芦田乡大吉村村民应某的投诉,称元月份她产下一女,两个月后因自己出外打工,一直交由婆婆带养,所喂养的奶粉为某牌精装婴儿奶粉。4月份,婴儿出现四肢无力、头偏大、颜面红肿等情形。应某4月20日从外地返乡带女儿到乐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度营养不良,低蛋白水肿。5月24日,又到江西省儿童医院诊治,诊断为营养不良,中枢性协调障碍,经住院治疗,病情好转,于5月27日办理出院手续,回家后应某向鄱阳县消协投诉要求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消协接到投诉后,即找到奶粉经销商进行调查了解;并将精装婴儿奶粉送检,确认为不合格产品。
调解结果:经消协三次调解,生产厂家、经销商共赔偿应某各种经济损失38300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七
劣质除草剂致禾苗死亡 消协调解获赔偿陆万伍
案情:2004年5月初,万安县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本县窑头、百加、韶口和泰和县马市镇群爱村等两县乡镇的部分农产投诉,诉称:他们于2004年4月底在万安县窑头镇某农资经营户处购买的除草剂,在使用5—7天后,发生禾苗逐渐萎缩、发黄、枯心等现象。农产要求万安县消费者协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万安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了由县农业局技术人员、工商局和消协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该案进行调查。经调查,农户反映的情况属实,两县四乡镇实际受灾农产122户,受灾农田总面积310.25亩。工商人员现场对未售出的同晶牌103包除草剂进行了封存,并对该除草剂进行抽样,委托江西省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生产厂家、经销商均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除草剂的认定无异议,并派人员协助调查,同意由消协进行调解,赔偿农产的损失。
调解结果: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向农户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受损农户经济损失65152.5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八
赴婚宴健康受损 消协调解获赔偿
案情:2004年7月3日上午,吉州区消费者王某在某酒楼举行婚宴,当天晚上就有部分赴宴的亲朋好友出现了上吐、下泻、腹痛、怕冷等症状。截止到7月5日下午4时,共有34人分别到市中心人民医院、吉水县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和井冈山医专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初步诊断其病症属于急性胃肠炎,通过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稳定。7月20日,王某向吉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酒楼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吉州区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分别走访了有关医院、区防疫站,通过调查了解到引起上述症状的原因是由于该酒楼7月2日晚从个体摊采购了卤制猪耳丝,食用前未经过加热处理,细菌污染造成的。
调解结果:由酒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7800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九
专家主持不主刀 术后视力不如前
—案情:上饶市信州区消费者舒某在报纸上看到上饶市某医院专家主持治疗近视的医疗广告后,于2003年4月在该医院接受近视矫正手术治疗,手术后,视觉效果反而下降。舒某认为医院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03年12月,向上饶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医院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5000元。,上饶市消协接到投诉后,认真进行调查了解,认为舒某视觉术后下降是该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所引起的,医院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调解结果:2004年2月16日,经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该医院赔偿舒某人民币15000元。
2004年维权案例之十
多收契税肆万贰 消协调解全退回
案情:2001年,景德镇市姜某等96户购房产先后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房产税、担保金、公证费、有线电视费、电表、电话等费用一并交清,其中房产税按3%计算由开发商代征。2004年初,购房户们拿到产权证,其中一位马某在翻看房产证时发现房产税是按2%征收,开发商多收1%,仅马某一家就多收税款871元。此事一经传开,96户购房户炸开了锅,他们发现被多收税款1%--1.5%不等,累计金额4.2万元,购房户们委托姜某等人来到景德镇市消协投诉,要求开发商退回多收的税款。消协受理后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景德镇市物价局、景德镇市房管局景价费 (2002)33号《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代征房屋买卖契税作出了明确规定,房产税按2%征收。经调查,证实购房户们反映的情况属实。
调解结果:2004年11月15日,经消协召集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开发商多收税款4.2万元全部退还给购房产。